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核准證明,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變更為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