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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合格證明;審驗結果符合自訂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之項目及內容者,得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
主管機關進行審驗,審驗結果不合格時,可於二小時內,針對不合格審查或測試項目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該項目之再次測試,並以一次為限。
審驗結果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並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