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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