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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