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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無線電對講機轉讓時,受讓人應檢具原申請人同意書並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換照,原照應隨同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