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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優先程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及軍事機關。
三、航空公司、航運公司、新聞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銀
行及金融機構等。
四、上述類別以外之其他用戶。
屬同一類別之申請用戶,以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