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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人工制通話按叫接方式分為左列三類:
一、叫號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不指定某人接話。
二、叫人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號電話,並指定某人前來接話,或指定
合用電話之某用戶或商號、機關等之某一部分,或專用交換機之某一
分機或轉至另一專用交換機接話。
三、傳呼通話:發話人叫接某地某人,由受話之電信代辦處派差通知受話
人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