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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郵簡依寄遞區域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
任何人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尺寸、規格向其申請許可印製之郵簡,應於指定位置註明許可文字及號碼,供自用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