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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儲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一、自行查核制度:中華郵政公司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應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二、法令遵循制度:中華郵政公司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之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應依總公司所擬訂之遵循計畫及自評事項,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切實遵循法令規章。
三、風險管理機制:中華郵政公司各相關業務單位及風險管理單位應依其相應之權責,執行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落實風險管理之制衡機制。
四、內部稽核制度:中華郵政公司稽核單位應負責查核各儲匯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並定期評估儲匯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