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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號營業。
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