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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規定出租之國有土地及房屋,其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二計收。
自臺鐵公司設立登記後,連續三年度有盈餘以前,資產管理機關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租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千分之五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一計收。
前項臺鐵公司各年度盈餘之計算,應先扣除營運虧損之政府補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