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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交通部鐵道局受理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申請後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現場勘查,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核發認可文件。
經前項審查未通過者,應依交通部鐵道局所列未符規定事項,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改善完成並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未通過者,不予認可。
前條逕行駁回或前項不予認可者,於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