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於實地稽核前,應先訪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於實地稽核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