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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務管理科職掌如左:
一、依據市埸需求,研訂本區業務經營方針及其推展事項。
二、本區郵務儲匯等業務之管理、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業務單位經營業務遭遇困難,應行協調、解釋及支援事項。
四、本區屬局郵件收攬、封發、投遞等策劃、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本區自辦及委辦機構之設立、撤遷、等級變更之審核及管理事項。
六、本區臨時郵政機構設立之審核事項。
七、本區業務及郵件單位之人手配置、員額增減等計畫之審核及研議。
八、本區各項業務統計資料之初核及會核。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經辦第二款業務員工獎懲之擬議或
會核事項。
十、本區信筒、信箱設撤之審核及其動態登記與彙報事項。
十一、本區郵戳、夾鉗等業務使用物品發用之審核或會核事項。
十二、郵資機之郵資戳及廣告戳之審核事項。
十三、新聞紙類之交寄執照、廣告回信登記證及自印郵資已付許可證之核
發事項。
十四、本區各指定交寄局轉送之新聞紙、雜誌之審查事項。
十五、本區業務機械設備發用之審核或會核事項。
十六、本區各項業務查詢、陳訴等之處理事項。
十七、本區郵件補償案件之處理及審核事項。
十八、本區郵件聯絡作業之管理及協調事項。
十九、有關本局及直轄支局各項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事項。
二十、購置、租賃本區郵用房地之會勘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本區業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