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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設國原院董事及監事遴選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董事及監事遴選事項,置審查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審查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相關單位主管兼任,及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聘期三年。
審查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但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規劃組組長兼任,並納編所屬人員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