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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團法人之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