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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者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受業者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