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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三、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
四、平時整備措施。
五、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六、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
七、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
八、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應包括應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