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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第四款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項試驗之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各項試驗結果與原設計值之比較分析。
三、試驗結果不符合接受標準事項之原因、改善方式及評估結果。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