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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燃料檢查費為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迄運轉執照屆期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