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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或經主管機關中級以上操作執照測驗及格之人員,得填具申請書,檢附操作執照或測驗及格證明,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