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款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二、依本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三、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探勘申請人如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權利人為同一人,無須檢附前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