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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件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包括資格審查及文件審查,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未全者,應予退回。
二、複審:初審符合者應辦理複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受補助人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後申請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如須修改內容或展延設置時程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