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
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額之月平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採最低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公開標售(拍賣)決標首日或協議受讓或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之日所屬月份。
第一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