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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
應與第二層同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
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
第一項建築物有地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
部分使用。
第一項管制區內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者及必要之維生設施,應設在可
能淹水深度以上之樓層。
第一項所稱房屋,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
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建造,指建築法第九條規定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行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