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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淹水潛勢圖之審議,由經濟部成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涉及第五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業務者,應行迴避。
審議小組辦理相關直轄市、縣(市)淹水潛勢圖審議時,應邀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出席。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