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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加速取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
,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
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
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