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