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憑證讓與,以單張憑證為單位,受讓人應先取得憑證中心平台帳號,由讓與人以電子方式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讓與申請書及讓與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憑證中心得揭露讓與相關資訊於憑證中心平台。
前項憑證讓與,採直供、轉供方式者,應將與直供、轉供電量相符之憑證數量讓與受讓人。但採自發自用者,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
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標準局得以憑證中心平台提供憑證媒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