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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得於現場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一個月內補正。
二、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現場評鑑者。但有正當理由,得向驗證機
關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