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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
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
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一年內無檢驗不合格紀錄之資訊商品優良廠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