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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
三、相關交易文件。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署指定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格式。
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核發時,應副知貿易署。但各該主管機關(構)因情況特殊無法核發保證文件者,得向貿易署申請。
保證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保證文件核發後,一份由核發機關(構)留存,其餘二份發還進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