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特定公司之查閱、影印或證明書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查閱: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影印: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三、證明書:申請核給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英文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或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於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