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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屬購置設備者,除前條第
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行購置設備:
(一) 購置國產設備:
1.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2.交貨簽收單影本。
3.統一發票影本。
(二) 購置國外設備:
1.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
。
2.銀行簽發之信用狀、付款交單、承兌交單、結匯單或其他訂購證
明文件影本。
二、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內、外設備:
(一) 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 交貨簽收單影本。
(三) 統一發票影本。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
(一) 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或租賃公司之進口報單
。
(二) 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
。
(三) 交貨簽收單影本。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