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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核定之期
限完成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
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
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