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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生產事業,依前條規定擇用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
第一款免稅之獎勵者,得由該生產事業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
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
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前項延遲免稅期間之適用範圍,應於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中規定之。
判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