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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認可:
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
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
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
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軟硬體資源。
五、一定組織規模與資力之學研機構、法人或團體。
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四條第二項認可:
一、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二、應具備一定年數以上之專利檢索分析業務執行經驗。
三、擁有國際性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資源。
四、經認證之相關管理制度與具專業證照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專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