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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而可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准駁建議,必要時至現場評核或執行產品抽測;如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逾期未修正者,應作成駁回建議。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經第二項實質審查後,本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