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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