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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辦理工商綜合區設置案件之推薦,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
開發人申請,並邀請各級政府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設置工商綜合區審
議委員會,就申請案對經濟發展之需要性與計畫之可行性加以審查,通知
開發人列席說明後擇優推薦,並將結果通知開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