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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