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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