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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主管機關之規畫,負責轄區以下準備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
(一)規劃配售項目之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完成年度配售項目數量及金額申請估算表(附表二)、配售憑證紀錄表(附表三)、配售項目數量計價(發貨)憑單(附表四)及受配人數預估表(附表五)等相關票證作業。
(三)設置與管理配售站及其成員,並滾動檢討配售站作業能量與配售人數之合理性。
(四)實施專業項目演練。
二、鄉、鎮、市、區公所:配合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畫,辦理以下準備事項:
(一)配售項目之申請、接收、儲存及配合安全防護等事項。
(二)選定並編成配售站及其成員。
(三)繕造受配名冊(附表六)。
(四)實施專業項目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