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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受戒治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