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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二)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分之一(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附表二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等別及責任分數表
┌───┬───┬─────┬───┬─────┬────┐
│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
│期 間│ │ │ │ │ │
├───┼───┼─────┼───┼─────┼────┤
│責 任│一八○│二七○ │三六○│四五○ │五四○ │
│總分數│ │ │ │ │ │
├───┼───┼─────┼───┼─────┼────┤
│第一等│七二 │一○八 │一四四│一八○ │二一六 │
├───┼───┼─────┼───┼─────┼────┤
│第二等│五四 │八一 │一○八│一三五 │一六二 │
├───┼───┼─────┼───┼─────┼────┤
│第三等│三六 │五四 │七二 │九○ │一○八 │
├───┼───┼─────┼───┼─────┼────┤
│第四等│一八 │二七 │三六 │四五 │五四 │
└───┴───┴─────┴───┴─────┴────┘
附表三 累犯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責任分數表
┌───┬────┬─────┬────┬─────┬────┐
│處 分│一 年│一年六個月│二 年│二年六個月│三 年 │
│期 間│ │ │ │ │ │
├───┼────┼─────┼────┼─────┼────┤
│責 任│二一六 │三二四 │四三二 │五四○ │六四八 │
│總分數│ │ │ │ │ │
├───┼────┼─────┼────┼─────┼────┤
│第一等│八六.四│一二九.六│一七二.│二一六 │二五九.│
│ │ │ │八 │ │二 │
├───┼────┼─────┼────┼─────┼────┤
│第二等│六四.八│九七.二 │一二九.│一六二 │一九四.│
│ │ │ │六 │ │四 │
├───┼────┼─────┼────┼─────┼────┤
│第三等│四三.二│六四.八 │八六.四│一○八 │一二九.│
│ │ │ │ │ │六 │
├───┼────┼─────┼────┼─────┼────┤
│第四等│二一.六│三二.四 │四三.二│五四 │六四.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