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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