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