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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