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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商助仲裁協會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之程序。
十四、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