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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
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
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
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律師之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及教授、副教授
、講師之專門著作,均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四、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審查或研議。